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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98京城要案

1998-12-31 来源:生活时报 李牧平 我有话说

(续昨)

被告人李江平雇佣杀手杀害一家四口案

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雇佣杀手杀害一家四口的被告人李江平等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平、陈海松、奚岩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于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李江平,女,29岁,捕前系北京市东城区太阳音像中心公主坟分店负责人。

被告人陈海松,男,22岁,捕前系太阳音像中心公主坟分店雇员。

被告人奚岩涛,男,19岁,捕前系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镇北神树村农民。

被告人陈立明,男,18岁,捕前系北京市橡塑制品厂临时工。

被告人于涛,男,24岁,捕前系太阳音像中心公主坟分店雇员。

李江平与庞忠惠(男,时年32岁)非法同居数载,后因财产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为泄私愤,被告人李江平于1998年3月初雇佣被告人陈海松,预谋杀害庞忠惠及其家人。李江平答应事成后给付陈海松人民币8万元。后陈海松将被他人雇佣杀人一事告知被告人陈立明,并指使陈立明制作凶器。陈立明于1998年3月中旬在北京橡塑制品厂用钢锯磨制了二把尖刀交给陈海松。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江平曾带领被告人陈海松指认了庞忠惠家的住址,介绍了庞忠惠家人的情况,并先付给陈海松人民币9000元。1998年3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海松勾结被告人奚岩涛,经预谋后,窜至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局宿舍15号楼4层28号庞忠惠家,陈海松谎称替庞忠惠取东西,骗庞忠惠之父庞保文(时年61岁)开门后,陈海松、奚岩涛持刀猛刺庞保文胸、腹、颈等部位20余刀,庞保文被刺穿胸腹部,伤及心脏、双肺及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被告人陈海松、奚岩涛潜藏在庞忠惠家中,守候杀害庞忠惠及其家人。17时许,庞忠惠之母李秀云(时年57岁)回家后,陈海松持刀猛刺李的胸腹部10余刀,奚岩涛持擀面杖猛击李头部,李秀云被刺穿胸腹部,伤及心脏左心室、右心房、左肺下叶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8时许,庞忠惠之外甥女孟梦(时年12岁)放学回家,被告人陈海松持刀猛刺孟的胸腹部数刀,奚岩涛用衣服捂住孟的嘴,孟梦被刺穿胸腹部,伤及心脏左心室、右肺各叶及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3时许,被告人陈海松、奚岩涛向走进屋门的庞忠惠胸部、双腿等处连扎20余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间,被告人陈海松通过电话与李江平联系,李江平指使陈海松在现场继续守候杀害庞忠惠的姐姐庞忠燕,因当晚庞忠燕未回家,杀害庞忠燕未逞。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海松、奚岩涛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江平分三次付给陈海松雇佣费用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奚岩涛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于涛得知陈海松、李江平预谋并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在李江平的指使下,毁灭公安机关破案线索,于1998年3月下旬在公主坟太阳音像店将陈海松的身份证、职工登记表销毁,将陈海松的被褥等物品扔弃。

1998年4月7日,公安机关掌握破案重要线索后传唤被告人于涛,于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揭发李江平等人的杀人罪行,李江平、陈海松、奚岩涛、陈立明先后被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庞忠燕以要求被告人李江平、陈海松、奚岩涛、陈立明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江平、陈海松、奚岩涛、陈立明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平为泄私愤,竟出资雇佣被告人陈海松、奚岩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且连杀四人,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手段凶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必须严惩。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江平、陈海松、奚岩涛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忠燕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立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忠燕人民币1万元。

点评:此案是一起凶残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江平雇佣杀手害人一家四口,罪实当诛。1998年12月25日,李江平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马玉兰等十人犯罪团伙组织介绍卖淫案

11月17日,首例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马玉兰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零6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据悉,组织卖淫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被告人马玉兰成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个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的罪犯。

41岁的该案首犯马玉兰(女)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餐厅和石泉蒸汽气个体承包人。1996年6月1日,马玉兰承包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餐厅和石泉蒸汽浴室后,为营利目的,起意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期间,马玉兰先后组织被告人玉泉餐厅领班周转运及女青年刘某某等十余人,在该餐厅内向嫖客马某、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1997年8月至9月间,马玉兰在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的西郊宾馆健身中心内,在被告人北京西郊宾馆健身中心领班罗芝军的协助下,先后安排被告人周转运以及叶某某等妇女向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周转运在马玉兰的指使下,于1997年9月11日在玉泉餐厅安排刘某某等妇女进行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胡小平在玉泉餐厅卖淫期间,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先后将女青年孙某某、何某某、雷某三人介绍到玉泉餐厅进行卖淫活动。

曾因伤害被劳动教养3年的被告人徐成宝与马玉兰在玉泉餐厅长期姘居。1997年8月,嫖客马某与他人到玉泉餐厅嫖娼,因对卖淫女不满而拒绝付款时,徐成宝向马某强行索要嫖娼款。1997年8月至9月间,嫖客于某某、冯某某等人到玉泉餐厅要求在该餐厅嫖娼时,徐成宝将于某某人带到休息厅,于、冯等人分别与卖淫女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明知玉泉餐厅有组织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仍在马玉兰等人的指使下,在餐厅门口为卖淫嫖娼看门望风。

北京亿世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被告人彭曜明知被告人罗芝军交给其的一张支票是卖淫嫖娼所得赃款,仍将该款划入亿世飞达公司帐面,而后通过转帐支票提出现金后再由被告人罗芝军交给被告人马玉兰。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兰以营利为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采用招募、雇用、容留卖淫妇女等手段,多次组织卖淫活动,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小平诱使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罗芝军、周转运、徐成宝、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彭曜违反国家社会管理法规,帮助卖淫组织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马玉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罗芝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胡小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彭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石景山区委、区政府组织了100余名群众旁听了法院的宣判。宣判会后,石景山区委、区政府召开大会,对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点评: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马玉兰成为可耻的第一。

首例因人身伤害状告物业管理赔偿案

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金诺、王以华、魏云峰诉北京市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昌平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赔偿一案。这是我国首例因人身伤害状告物业管理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5日内原告将北京市昌平县平西府镇平新1区3号楼1单元121室二居室楼房1套退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30800元。二、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7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华芸从广告中得知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昌平县平西府镇建有“温泉花园”,并向外出售后,找到售房处了解情况。被告知,“温泉花园”实行物业管理,24小时保安,安装有防盗对讲设备,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设专职警卫巡逻、保安。在售房处工作人员的允诺下,华芸购买了二居室楼房1套,后华芸在其所购“温泉花园”住房内被人杀害。原告诉称,罪犯得逞的主要原因是小区没有封闭围墙,案发时没有保安巡逻,因此被告对华芸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金诺(华芸之子)、王以华(华芸之母)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等1698000元,原告魏云峰(华芸之父)要求赔偿赡养费150000元。

被告辩称,案发时“温泉花园”尚未完全建成,还有三分之一仍在施工中,“温泉花园”的西部、北部和南部已筑起了正式围墙,仅东侧因与正在建设的地区相邻,所以没有建筑正规的围墙,但建有用红砖垒成的临时围墙。被告辩称,由于华芸被害一案尚未侦破,凶手、作案动机、目的、作案经过均不得而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县平西府镇温泉花园系由北京市昌平县平西府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共同开发建设的。并由以上二个单位成立了临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1994年12月6日,中国国际旅行总社的借调翻译华芸(女,时年34岁)与北京市昌平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并向北京市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了130800元人民币购房款,购得北京市昌平县平西府镇平新1区二居室楼房1套(3号楼1单元121室),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的书面合同,但被告承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治安巡逻。华芸交纳了当月的保安费、清洁费共计6元。并于1995年6月入住。1995年12月16日夜,华芸与金诺在房间收看电视时,华芸被人杀害,数小时后,金诺向院内保安人员报案。经向昌平县公安局调查,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之中,尚无结论。

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案发时住宅小区仍在施工,未作到封闭式管理,小区东侧系由红墙搭起的高1.7米左右的简易围墙,南侧、北侧有豁口,可以自由出入。

法院认为,华芸购房后虽向被告交纳过保安费,被告也承诺了保安服务,但保安并非人身和财产保险,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物业管理部门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故华芸死于凶杀案件,应由侵权人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向华芸承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华芸被害时,温泉花园工程仍在施工,小区未成封闭状态,客观上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可以认定被告未履行封闭式管理的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退房的请求应予支持,并可由被告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由于该案系我国首例因人身伤害状告物业管理赔偿案件,因此,引起了国内包括港澳房地产业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点评:此案是我国首例因人身伤害状告物业管理赔偿案件。

首例期货实物交割案件

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诉被告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易公司)、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商所)期货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0日,原告中化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国昊天化工(集团)总公司批准中化公司参加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交易。1997年6月10日,中化公司与经易公司签订期货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经易公司代理中化公司进行期货交易。截止1997年8月12日,中化公司共卖出橡胶R708合约413手,计2065吨。1997年8月13日,中化公司向中商所提出实物交割申请,交割总货款2304.54万元,并提供了有效的标准仓单。中商所于1997年8月18日发出实物交割通知单,1997年8月26日,中商所签收全部交割票据。后由于天然橡胶价格暴跌,导致许多买方违约,拒不交出足额货款,中商所单方决定给付中化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1997年9月6日中商所给付中化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60.9余万元。1998年4月13日、1998年4月16日,中化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售出200手天然橡胶共1000吨,销售货款863.85余万元。1998年4月22日,中化公司通过现货市场售出1065吨,销售货款911.74万元;仓储费45.4652万元;交易手续费9600元。据中国物资信息中心提供的证据,1997年9月天然橡胶全国平均价格为每吨1.06万元。另查明,经易公司具有期货代理的经营范围,中商所具有提供天然橡胶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

法院认为,中化公司参加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的天然橡胶期货交易,已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中国昊天化工(集团)总公司批准,经易公司亦具有期货代理的经营范围,中商所具有提供天然橡胶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故中化公司与经易公司签订的签订期货委托代理协议书及中化公司在中商所进行的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行为均有效。按有关法律规定,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商所在期货合约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以给付中化公司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中国物资信息中心提供的全国天然橡胶同期市场行情,中商所支付违约金时所付款项,足以弥补中化公司的经济损失。中化公司在接受中商所支付的违约金后,未及时出售货物,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二被告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此案为我市首例期货实物交割案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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